买卖合同纠纷中被告破产清算,原告作为债权人主张权利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凌某,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深圳市XX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诉称,原告主要经营石油化工产品、燃料油、润滑油销售等业务,被告主要业务为产品购销、国内贸易等。2018年1月1日,双方签订《0号柴油代购代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发送的油品订单,将其订购的油品运送至被告指定地点。结算期限为每月30天结算一次,次月5日内付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订单需求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分多次将油品名称为“0#柴油”运送至被告指定收货地址。截至2018年4月19日,被告累计应付总货款583666.2元,但被告仅支付10万元,尚欠483666.2元未付。原告曾多次催讨,但被告一直拖延付款。依合同约定,被告迟延付款应承担支付迟延付款滞纳金义务,考虑到先前友好关系,原告仅仅请求合同约定滞纳金的一小部分。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原告不得不提起本案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83666.2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滯纳金5万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能够承担清偿责任?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本案被告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原告已向破产管理人成功申报债权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系房屋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签订了供销合同,直至诉前,被告共支付了10万元货款,剩余货款一直拖欠未付,原告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剩余全部货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宣告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原告只能以债权人身份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因此撤回起诉。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MS1283号档案编写】